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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金林保证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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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8-0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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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按50号公告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不是说不用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即贵单位发票遗失后仍需登报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所以,不论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如遇被盗或丢失,都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关于我们东莞金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是一家专业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知识产权顾问的综合服务公司,由在珠三角从事专业多年的会计师、律师、专利代理人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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