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2017年7月1日前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能否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现了灵活就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依法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本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随能力自行申报。
3、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两地或以上同时存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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