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崔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多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一直实行轮班换休,员工轮流在周末加班,平均下来,每位员工基本上都能每周休息一到两天。尽管公司始终没有为在周末上班的员工按加班计酬,但因为长期成了习惯,包括崔某在内的员工都没有太大意见。某次调休时,崔某赶上了周六周日上班,因工作不慎被机器轧伤了右手,公司却拒绝为他申请工伤。崔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 析
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安排崔某在周末上班,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员工周末加班,因此崔某周末上班不属于公司安排,不属于在上班时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公司没有对员工上班轮休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崔某周末加班属于不求回报的义务劳动。周末轮流加班是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对此也一直是默认的,这一点其他员工可以证明。崔某受伤,是在与同事们的协作劳动中,在工作场合发生的。所以,崔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崔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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