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哪些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答: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十一项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二、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能从社会取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目前我省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地税机关稽查机构投诉。
三、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怎么办?
答: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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