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保障框架初步建立。
那么,如果因换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生中断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
3个月内需按规定补缴,按照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待遇享受等待期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国家层面未做统一规定
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差异,国家层面对基本医保参保人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没有作统一规定。
基本医保制度实践中,为预防无病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病临时参保享受待遇等选择性参保的道德风险,确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基金安全,各地都对参保人医保关系发生变更时的待遇享受作了具体规定。
请注意,在一些统筹区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实际操作中,多数统筹区普遍做法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中断缴费后3个月(也有地方规定6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再次缴费参保时,规定有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参保人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居民医保国家层面对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也没有作统一规定。
地方实践一般是上年9月-12月份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一般不支持中途参保缴费,如果参保人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则不享受待遇。
仅少数统筹区支持当年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用,但都设置了1-3个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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